本文介绍了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和婚前财产、离婚金银首饰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一般具有专属于个人所有的特点,而婚前财产和金银首饰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离婚时,金银首饰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根据双方协议处理或由法院判决。
法律分析
通常情况下,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所有的特点,例如个人衣服、鞋帽、化妆品和首饰等,以及黄金饰品如果具有特定的人身依附性,就可以被视为个人财产。但是,如果这些生活用品的价值较高,具有投资、保值增值等功能和目的,则通常不被视为个人财产。
一、个人婚前财产怎么认定
个人婚前财产的认定:
1、只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
2、因一方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确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的,应平等分割,夫妻双方都有分割的权利。
二、离婚金银首饰怎么分
离婚金银首饰的分割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金银首饰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分割,归一方所有;2、如果认为其不属于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拓展延伸
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是
一、婚前财产
(一)婚前购房,并进行了产权登记,则属于婚前财产后进行产权登记,则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二)婚前同居,共同取得的财产,依共有财产处分,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前赠与,父母在婚前赠与的财产,除非特别说明,视为赠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
(四)婚前个人投资经营的实体,婚前收益为个人财产后继续获取收益,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
(一)因身体受损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
(五)一方从事特定职业所必需的财产,价值较大除外;
(六)一方获得的奖品,不是奖金;
(七)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
(八)科研津贴;
(九)一方创作作品私有,经济收益共有;
(十)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等。
三、约定的个人财产
结语
生活用品的价值和用途决定了其是否被视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前和离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认定并处理。对于金银首饰等高价值物品,应特别注意其人身依附性和专用性,以免产生纠纷和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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