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将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2、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的退休待遇的处理:
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统一限定为15年,即满15年方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
3、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发布之日前或当地实行“统账结合”改革之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仍可以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4、对统一制度或当地实行“统账结合”改革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退休时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则退休时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一次性领取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方式
1、比例保险费制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2、均等保险费制
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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