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部分无效的情形是:
1、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不公平条款;
2、合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直接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条款。
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由两大类,《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结合我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是决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前提。具体表现为:1.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合同主体资格这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企业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如果不具有这种资格,即不得非法签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国家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严禁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特定行业或岗位、工种不得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否则即属非法。现实情况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乡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雇用童工现象屡禁不止,国务院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加大了打击非法招用童工力度。(二)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所构成,其实质表现为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有效必须以合法为条件,否则即因违背而无效。在实践中,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主要表现在:1.劳动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强行性法律规范强行性法律规定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在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活动中必须遵守,否则即属违法。2.劳动合同的内容严重违反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而显失公平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完整、全面,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应当公平、合理,如果只规定一方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即应认定劳动合同因显失公平而无效。(三)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自愿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劳动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愿、真实主要表现为:1.受欺诈而订立劳动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伪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欺诈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2.因胁迫而签订的劳动合同胁迫即威胁、逼迫的意思,是指以某种现实或将来的危害使他人陷入恐惧而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这种胁迫可表现为某种身体或精神强制。如以伤害某单位负责人家人相威胁而迫使该负责人同意录用便是这种类型。受胁迫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内容基础受外来力量干涉,故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根本违背了自愿原则,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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