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在工作因故意受伤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故意犯罪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故意犯罪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根据该规定,只有在以上三种法定情形下才能排除工伤认定,职工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上述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不能阻却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形成一定的关联关系。工伤保险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即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在企业、受伤职工本人还是其同事,均应按照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对伤残职工或工亡职工遗属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将职工个人主观上的过失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有违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 《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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