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奖惩条例》依然生效((已经废止,参见国务院令516号)),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罚款是有法可依的;
(二)法律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保障企业和雇主进行正常、有效的劳动管理和企业管理,维护企业和雇主的合法权益。法律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提高企业管理效益二者都要兼顾;
(三)从国际上看,即使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企业也可以对其职工行使罚款权。在这些国家里,企业行使罚款权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在有的国家关于这一问题甚至成为集体谈判、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例如,在日本,就颁布了《劳动标准法案》,明确规定企业对员工的罚款额一次不能超过职工月工资的10%。在印度,也颁布了《企业雇佣标准法案》,对企业罚款权作严格限制。
一、劳动合同公证的注意事项
(一)无论什么样的劳动合同,都应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核心地位,注重劳动合同所反映的主体之间关系的平等性
劳动合同反映和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不同的社会制度,劳动关系的性质不同,受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统一不可分离的,劳动关系主体问题是社会主义合作与互助的关系,彼此不是对立的。虽然我国目前还存在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集体企业的劳动关系、合资企业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等,但在这些关系中,其主体部分是公有制企业中产生的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这是最基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劳动关系。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虽然具有某种雇佣性质,但由于劳动者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因此,也不能与资本主义社会企业中的雇佣关系等同看待。
(二)注意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区别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合同又称双保合同,是由工会代表本企业全体劳动者与企业就有关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改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经协商谈判而订立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作用在于能够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在于:
1、集体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工会,而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劳动者个人;集体合同的内容通常限于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和改善劳动条件及福利待遇等方面;集体合同约束一个企业的所有职工,而劳动合同则只约束签约者个人。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辅相承,是调整和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主导法律行为,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两种重要制度。公证人员决不能将集体合同混同于劳动合同,它们对公证的要求不同,这是合法进行劳动合同公证值得注意的一个方面。
二、工会对提高工资福利的研究
(1)工会通过维权为其会员争取较非会员高的相对工资优势,同时,工会在提高会员收入水平的同时,也在整体上促进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2)除了提高工资,工会调整了整个报酬的构成,提高了福利在报酬中的比重,尤其是保障性的福利,这些调整促进了社会福利化程度的提高;
(3)通过限制管理方随意确定工资的政策,工会的标准工资政策减少了同一企业内部和不同企业之间的工资不平等;
(4)工会对工资增长的诉求是依据工资分配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原则在与雇主方讨价还价后得出的,并非垄断价格,而是双方可接受的合理价格;
(5)工会通过集体谈判不仅将谈判单位的工资增长与员工要求相统一,并形成了合理预期和稳定的增长机制,对相关企业组织也形成一定的工资压力,从而有利于工资水平的普遍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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