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纠察大队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维权。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
1、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疑似职业病患者;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
4、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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