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纠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职责,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
二、结合案例
张苗系外省市来沪务工人员,在上爵餐饮公司任平面设计师一职。上爵餐饮公司未与张苗签订劳动合同,张苗在上爵餐饮公司最后工作至2014年5月7日。张苗在职期间企业实行指纹考勤,2013年12月28日、2014年1月25日,张苗仅有下班打卡记录,无上班打卡记录。
2014年8月18日,张苗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后上爵餐饮公司不服裁决,遂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后企业仍然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判决:1、上爵餐饮公司无须支付张苗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5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714.14元;2、上爵餐饮公司无须支付张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631、74元;3、上爵餐饮公司无须支付张苗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5月7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2906.82元。
一中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企业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费用的判决。
三、专家解析
本案中,存在的一个焦点即: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由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般举证规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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