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约定试用期规则方面违法。根据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是约定条款,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条款,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条款。根据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在以上情形下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则用人单位违法。
(二)在约定试用期期限方面违法。根据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超过了法定上限,则用人单位违法。
(三)在约定试用期次数方面违法。根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了两次及以上的试用期,则用人单位违法。
(四)在约定试用期与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方面违法。根据本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开约定。如果仅仅单独约定试用期而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则用人单位违反了本法的规定。
(五)在约定试用期工资数额方面违法。根据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低于以上法定下限,则用人单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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