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劳务费起诉发包方的规定是:通常情况下劳务承包方可以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为此解决由农民工组成的实际施工人在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因下落不明、破产、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缺乏支付能力,实际施工人又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提供的特殊救济途径,即准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提起以发包人、施工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
司法上的这种处理原则,体现了民事审判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解决民生服务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人民法院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充分保护农民工利益,就是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具体体现。
一、建设工程质量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承包人、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承包人和第三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违带责任。
二、工程挂靠纠纷如何处理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由于发包方的原因而致使挂靠者未能及时收取相应获得的工程款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3条规定,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作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4条规定: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对此,挂靠者能否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应该分情况而论。若能认定两者的关系为挂靠关系且被挂靠者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则挂靠者可以要求被挂靠者给付工程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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