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收集以下证据: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等公司相关资料;
2、与公司有关的证明,如工作信签、员工卡、员工服装等;
3、公司对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一整套、一册的资料,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沟通的信息,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等;
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对话,然后录音,并在录音材料中反映领导的名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难以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和别的离开公司的员工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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