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 住房贷款 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 合同终止 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 租赁合同 (协议)约定的 房屋租赁 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 赡养老人 。为被 赡养 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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