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后续医疗费
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康复费
参照医疗费
(三)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
(四)交通食宿费
1、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计算公式为: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日)*70%*人数*天数
食宿费=单位职工出差食宿费标准*天数*人数+单位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人数
2、交通费(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交通费=单位职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人数
(五)护工费
①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②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评残后:护理费赔偿金额有三种情况:
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满以上5项为完全不能自理,满以上三项为大部分不能自理,满其中一项为部分不能自理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月数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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