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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网络犯罪的管理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27 05: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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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网络犯罪的管理

对虚拟货币网络犯罪的规制。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比-特币在国内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现阶段,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比-特币不能且不应该作为货币使用。瑞泰币、莱特币等山寨币也同样适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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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虚拟货币网络犯罪的规制。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比-特币在国内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现阶段,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比-特币不能且不应该作为货币使用。瑞泰币、莱特币等山寨币也同样适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虚拟货币网络犯罪的规制

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比-特币在国内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现阶段,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比-特币不能且不应该作为货币使用。瑞泰币、莱特币等山寨币也同样适用。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

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建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盗号”、“私服”、“外挂”、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所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与游戏内道具名称重合。网络游戏内道具的管理规定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相关内容:虚拟货币常见种类

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

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使用最广泛的当属**公司的Q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等增值服务。

第三类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

(BTC)、莱特货币

(LTC)等,比-特币是一种由开源的P2P软体产生的电子货币,也有人将比-特币意译为“比-特金”,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可以作为新式货币直接用于生活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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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网络犯罪的管理

对虚拟货币网络犯罪的规制。虚拟货币在国内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的活动那就是违法的。比-特币在国内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现阶段,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比-特币不能且不应该作为货币使用。瑞泰币、莱特币等山寨币也同样适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查处。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由文化行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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