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厂房拆迁的补偿标准及房产证办理流程。补偿标准包括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的损失和安置费用。不同地区补偿标准有所不同。办理房产证需要通过规划局验收、质监站验收和消防验收,并提供相关材料。工业厂房转让的条件包括未动工土地的处置、超时未开工的闲置费、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的差额出让金等。已抵押、查封或改作他用的土地不得转让,共有土地需得到共有人同意。
法律分析
工业厂房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会被征收房屋价值、造成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的损失、安置的费用进行补偿,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工业厂房房产证办理流程是规划局验收、质监站验收和消防验收,并且要携带相关材料才能办理房产证。
一、工业厂房拆迁的补偿标准
工业厂房拆迁的补偿标准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搬迁和安置费用的补偿,对于不可搬迁设备的毁坏,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
5.停产停业损失,还包括企业的预期利益。不同地区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
二、工业厂房房产证办理流程
1.规划局验收:将规划许可证的副本换为正本。需准备的资料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土地证等。
2.质监站验收,领取单位工程竣工证明书。送到档案馆的资料有:项目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红线图;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
3.消防验收,所需材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或备案表;消防审核意见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
4.办理房产证。所需资料有: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发改委批文;总平面图;公司章程;办理人委托书等。
三、工业厂房转让的条件
1.超出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先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足额收取闲置费后,再另行安排新工业项目。
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又未超两年的,并且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若不继续开发建设应交纳闲置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3.凡享受政府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已完成厂房建设(含投资超总额25%)的工业用地,必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交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4.已办理金融抵押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
5.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工业用地,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得办理转让。
6.实际已将工业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办理转让,必须按违法用地处理,追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7.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转让。
结语
工业厂房拆迁的补偿标准包括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的损失以及安置费用等,不同地区标准不同。办理工业厂房房产证需经规划局验收、质监站验收和消防验收,并提供相关材料。转让工业厂房需符合条件,如超过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需先处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需交足差额土地出让金等。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需获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方可转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