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嫂与家政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知,建立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服从的内部关系,劳动者不仅以用人单位职工的身份工作,而且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实践中,月嫂与家政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
1、家政公司仅起中介公司作用,从中收取中介费,月嫂的工作内容及薪酬等均由月嫂与雇主自行协商确定,并由雇主直接支付给月嫂薪酬,且家政公司并不对月嫂进行日常管理。这种情况下,月嫂与家政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月嫂由家政公司派往雇主家服务,月嫂的工作内容及薪酬均由家政公司与雇主协商确定,由家政公司支付给月嫂工资,月嫂不与雇主直接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月嫂属于家政公司的员工,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温习提示:保姆和家政公司之间是一种劳务派遣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但也属于我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
1、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2、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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