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根据区县在市级统筹前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及趸缴时的缴费标准,由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核定退费金额,并提出退费申请,经本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社保局复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退费。
2、对个人参保人员按年度正常缴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医保优惠政策,但又转为单位参保职工或死亡的,按其享受医保优惠政策计算的金额退还。具体退费标准按本项第1目有关规定执行。
3、个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并缴费,同时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形成重复的缴费,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请退还重复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应扣除其重复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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