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属于空白发票,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属于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他。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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