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土地产值进行计算,包括五倍、六倍和三倍。征收程序需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进行调查评估并征求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如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方案不合法,可以要求修改并进行听证会。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并与地方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完成前期工作后,地方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1、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2、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告和组织实施。在征收前,地方政府应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征收相关信息。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地方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地方政府应确保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并与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应如实说明。完成前期工作后,地方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六条 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三条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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