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审查桥弊源和实质审查的区别:1、实质审查是应申请人请求而作出的,且申请人需要同时缴纳费用,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此项费用或未提出请求,则所提出的发明申请,即使已经公布,也将因此敏态被视为撤回卜册,也就是白白贡献给社会而不能获得专利权。形式审查请求则是提交申请之时默认提出的,申请人只需缴纳基本的申请费和公布费并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即可令其申请进入形式审查程序。 2、实质审查的内容比形式审查要多得多,要求也相对严格了很多,在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说明书公开程度、权利要求撰写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设立了更高的标准。符合标准则获得授权,不符合标准则被驳回。 3、因为标准更高、审查员工作量更大,所以实质审查程序持续时间也比形式审查要长很多。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 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实质审查中,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即仍然存在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缺陷的,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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