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根据伤害的明显程度而定。对于明显伤害的,从受伤之日起算;对于交通事故伤害且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对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未曾发现的案件,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后继损失的诉讼时效计算为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3年内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
2、“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3年内主张权利。
拓展延伸
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及适用条件
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及适用条件取决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具体情况。一般而言,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从损害发生之日起开始。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时效期间可能会有特殊规定,例如,根据不同类型的损害行为或受损害方的身份进行区分。适用条件方面,通常要考虑是否存在特殊的诉讼时效暂停或中断的情形,如被告人的逃亡、受害人的未成年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此外,还需注意时效期间是否可以根据特定情形延长或缩短。总之,具体的计算方法和适用条件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判例进行综合分析和解释。建议当事人在涉及损害赔偿诉讼时效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
结语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取决于伤害的明显程度。对于明显的伤害,起算点是受伤害之日;对于不明显或未曾发现的伤害,起算点是伤势确诊之日。对于后继损失,受害人应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3年内主张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计算方法和适用条件因法律体系和情况而异。建议当事人在涉及诉讼时效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七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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