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根据伤残级别而定,职业病工伤补助金增发40%。工伤费用包括医疗费、康复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等。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期间工资福利和伤残津贴,解除合同时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先行支付工伤待遇,如不偿还可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法条规定。
法律分析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结语
工伤保险制度明确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责任。根据不同伤残等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同时,对于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补助金标准还会有所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费用。而用人单位则负责支付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将先行支付待遇,并要求用人单位偿还。如用人单位不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依法追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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