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可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经法院裁定处理。撤诉申请必须是原告自愿、合法,并由法院裁定决定。同时,即使原告未提出撤诉申请,若其在诉讼中表明不愿继续进行民事诉讼,法院可以依法决定按撤诉处理,如未按期交费、拒不到庭等情况。
法律分析
一、当事人申请撤诉
当事人申请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二、按撤诉处理
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结语
撤诉是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法院裁定。申请撤诉的当事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并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不得被强迫或受任何借口动员。撤诉申请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判前提出,并由法院作出裁定。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表明不愿继续进行民事诉讼,法院可按撤诉处理。例如,未按期交纳诉讼费、拒不到庭等情况均可按撤诉处理。但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案件,法院可不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二百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开庭审理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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