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2、安置房住宅用地实施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
3、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4、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六条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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