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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