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主观要件为故意且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客观要件为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相关解释,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应追究刑事责任,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情况下,具有特定情形也应追究刑事责任。行贿人是否谋取正当利益不影响行贿罪的定罪,只反映其主观恶性。
法律分析
一、构成行贿罪的条件主要有哪些
(一)主体要件
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客体要件
行贿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三)主观要件
行贿罪主观要件: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行为人如果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或者谋取的是正当利益,那么不构成犯罪。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这种行贿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另一种是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而被动地给予财物。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怎么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罪的危害性不取决于行贿人有无谋取不正当利益,只要行贿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就侵害了行贿罪的保护法益。行贿人所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不能作为定罪的一个条件,它只是反映行贿人的主观恶性,而不影响其行为的本质。
结语
行贿罪的构成条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行贿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行贿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可以是主动给予或被动被动地给予。根据法律规定,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也将受到处罚。行贿罪的危害性不取决于行贿人有无谋取不正当利益,只要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就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