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的主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化或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进行,变更前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平等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同时,劳动合同的解除应符合约定的条件,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一、请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1、法律对请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没有强制性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有哪些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3、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
(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四)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结语
劳动合同的期限变更没有法定规定,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进行变更。变更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化,以及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变更前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进行平等协商。同时,需要遵守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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