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到死亡或离婚前所拥有的所有财产,但农村宅基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它属于集体资源,只有使用权。离婚时,夫妻可以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如协议不成,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优先考虑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同时,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双方当事人自从在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也领取到了结婚证之后到双方有一方去世或者双方离婚之前的时间段内,除了两人商量好,提前约定好的以外,双方所拥有的所有的财产。
农村宅基地是本村村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而不是归哪个农民个人所拥有,村民们如果符合相关的条件可以提出申请,不用出一分钱的土地费,经过相关部门批给一定的土地,在上面建造房子等。这是属于政府部门给农民的一种福利,所以农民只能够使用,但是没有所有权,不能随自己任意支配,在《土地管理法》里也有明确的说明,农村宅基地上如果建造了房屋,房屋是可以继承的,但宅基地是不能够继承的,除非该继承人符合拥有农村宅基地的相关要求。
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受法律保护的期间,两人或其中一人无论是通过上班劳动的收入所得,还是花钱购买的财产,必须是当事人拥有其所有权的财产,才属于夫妻两人的共有财产,尽管农村宅基地是两人结婚以后才批下来的农村用地,但《土地管理法》里明确说明宅基地是属于集体的资源,当事人只有使用的权利,所以说农村宅基地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即使两人要离婚,也不能打宅基地的主意,不能随意的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结语
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及范围已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资源,夫妻共同财产中不包括宅基地。在离婚时,夫妻应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如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和保护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权益原则作出判决。同时,法律也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权益应受到合法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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