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明确规定。生育津贴和公司工资不能同时享受。单位交社保的,由社保局发放生育津贴作为工资;若保险费低于平均工资,需补足差额。单位不交社保的,公司应正常发放工资。产假期间不得降低基本工资。北京产假规定为98天,难产和多胞胎增加假期。流产时,根据怀孕时长享受15-42天产假。产假期满后,身体原因不能工作需医务部门证明,待遇按患病规定处理。建议咨询律师了解更多细节。
法律分析
一、北京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产假工资规定:产假,工资应全拿。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北京产假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
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1、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生育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单位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有公司发放,没有生育津贴的由公司进行发放,发放的要达到职工的标准工资,北京对于产假时间也有自己的规定,想了解更多此方面的规定建议咨询律师来为您解答。
结语
北京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明确规定,生育期间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和相关费用,但不与公司工资同时发放。若单位缴纳生育保险,公司无需支付工资,而由保险基金发放津贴;如保险费低于平均工资,公司需补足差额。若单位未缴纳社保,公司应正常支付工资。产假期间,女职工基本工资不得降低。产假工资规定:产假,工资应全拿。北京产假规定为98天,包括产前休假、难产、多胞胎等情况。流产时,根据怀孕时长享受相应产假。产假期满后仍无法工作,按照患病职工规定处理。详细了解产假规定,建议咨询律师以获取更多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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