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若发现判决错误、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罪犯怀孕,执行死刑应停止,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查明情况,可改判、死缓或其他较轻刑罚,怀孕妇女可改判为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如判决无错误或罪犯无重大立功表现,仍需执行死刑,但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执行命令。
法律分析
死刑,是刑法打击刑事犯罪最严厉的手法,他是由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和政治权的刑法。根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哪些人不适用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停止死刑的执行,并将停止死刑执行的原因立即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查明事实情况,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作出处理。如果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改判;如果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依法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缓或其他较轻的刑罚;如果罪犯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凡经查明判决并无错误,或罪犯并无重大立功表现,则仍应需执行死刑,但需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死刑执行命令才能执行。
结语
死刑作为刑法中最严厉的手段,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如果在执行死刑前发现判决错误、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罪犯怀孕等情况,执行机关应当停止执行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根据查明的情况,可以改判死缓或其他较轻刑罚。只有在判决无误或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需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死刑执行命令方可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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