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外科
(一)女性身高158cm以上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三)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四)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二、内科
(一)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1)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2)舒张压60 mmHg,<90 mmHg。
(二)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1、心率60~100次/分;
2、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三)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1、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2、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法律依据: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章 外科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
(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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