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恢复计算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检察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也就是说精神病鉴定后恢复计算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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