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被执行人一般不需要拘留。
法院对被执行人一般不会采取拘留措施,只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强制措施。
但是被执行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能会拘留被执行人:
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的;
2、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3、被执行人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的。
《治安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如果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之后,不再对被处罚人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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