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留权属于公安机关,不属于警察个人。
2.刑事拘留的对象必须的罪该逮捕的人。
3.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使用。
4.拘留是一种临时的措施
5.被拘留人必须在看守所关押
6.不允许秘密抓人
一、拘留权属于公安机关,不属于警察个人
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严格控制。办案警察和派出所没有拘留权。只有县级以上公安局才有拘留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证上要有公安局的公章和公安局负责人(公安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的签字。
警察个人无权决定拘留任何公民。
其他政府机关也无权拘留任何公民。
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一般说检察院、法院用不到,因此检察院和法院也没有拘留权。特殊情况下,检察院、法院认为必要采取拘留时,应当提请公安机关行使居留权。
二、刑事拘留的对象必须的罪该逮捕的人。
拘留是为逮捕做准备的,对轻微犯罪不够逮捕条件的现行犯和嫌疑人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人员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对证人不能采取拘留措施。
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定的紧急情况只有七种,后面没有等字,没有兜底条款。也就是说,除了这七种情况以外,其他任何情况都不能成为公安局拘留公民的理由。
长但不得超过30日,等待批捕时间不得超过7日。拘留期间最长为37天。
《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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