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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司机冒名顶替怎么办?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1-03 1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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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司机冒名顶替怎么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选逸评价的不是事故发生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是事故发生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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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选逸评价的不是事故发生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是事故发生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选逸评价的不是事故发生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是事故发生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

2.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的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人陈菜某让他人顶替,但并没有离开现场,而是留在现场等交警做完笔录后才自行回家,他的让人冒名顶替行为并未破坏事谈现场,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无法查清。

4.事故发生后的逃避对自身法律追究的行为性质较为恶劣,但该情节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酌情考虑从重,而不应作为加重情节再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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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司机冒名顶替怎么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选逸评价的不是事故发生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是事故发生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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