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拘留释放的规定:应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写明释放原因。符合刑诉第15条规定情形的除释放外,还应撤销案件,不能以放代撤。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需补充侦查、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拘留释放的规定: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拓展延伸
拘留期间的权利保障措施
拘留期间的权利保障措施是指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留期间的羁押管理过程中,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确保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提供适当的膳食和居住条件;保障被拘留人与律师、家属等的通信权利;确保被拘留人接受医疗救治和心理辅导;规范拘留所的管理行为,禁止虐待和酷刑等。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拘留期间的人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司法公正和人道主义原则。
结语
拘留期间的权利保障措施,是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尊重。包括确保人身安全、提供适当条件、保障通信权利、医疗救治等。拘留所的管理行为应规范,禁止虐待和酷刑。这些措施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人道主义原则,保护被拘留人的人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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