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拘留有以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最近是否有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2018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修正。最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是2013年1月1日生效的。
最新刑事诉讼法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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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主要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刑事和解后,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免除或者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那么刑事和解的过程是怎样的呢?
刑事和解程序特别程序:
1、应用程序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检查双方和解的过程中处理刑事案件和主持的和解协议和相应的决定。
由此可见,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公安机关从案件开始到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所有程序阶段。
在诉讼的不同阶段,不同的机构负责刑事和解的具体工作。
2、自愿和法律审查。
首先,自愿是必要条件,确保刑事和解的合法性,所以为了确保刑事和解的有效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有必要当主机协议各方和解是自愿的,特别是和解的受害者是由来自外界的压力。
其次,刑事和解虽然强调双方的自愿性,但刑事和解也应以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适用案件和程序规则的限度为前提。
因此,也必须审查其合法性。
最后,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可以形成书面协议。
对和解的自愿和法律审查不仅要审查书面材料,而且要听取当事各方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15
(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时,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关于和解的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作了类似规定,假如双方和解,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公安机关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并予以记录。
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的意见。
3、准备结算协议。
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审查后觉得和解是自愿和法律相关的书面材料和听证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并主持和解。
和解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的忏悔,承认他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道歉赔偿受害人损失。
首先让罪犯供认犯罪事件的经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认罪,表示悔改。
受害者描述了犯罪对他的生活和工作的影响,描述了他的感受。
调解人可以询问受害人希望从和解中得到什么赔偿或赔偿项目。
参加者可就违例者如何补偿及解决罪行发表意见。
调解员主持了与会者达成的和解协议,并敦促与会者签署和解协议。
刑事和解协议的内容:
(一)向受害人道歉;
(二)悔改书;
(三)向被害人支付数额可观的财产或者非财产损害的精神赔偿;
(四)保护被害人安全的义务;
(五)防止再犯等应当承担的义务。
相关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羁押期限有哪些
拘留的羁押期限最多为三十七天。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还要延长的,不得超过七个月。审查起诉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六个半月。一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是十三个月。二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是五个月。
刑事诉讼法笔录有哪些规定呢?
笔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刑事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拘留的条件如下: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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