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先行拘留的情形,包括正在犯罪、被指认犯罪、有犯罪证据等。第八十五条规定了拘留证的出示和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要求。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并在不应拘留时立即释放。
法律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拓展延伸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拘留的程序和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拘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一种手段。其程序和条件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有犯罪嫌疑,具备逃跑、毁灭证据、妨碍调查等情况的,经过法定程序,经公安机关批准决定。程序上,刑事拘留包括立案、审查、决定、通知等环节,确保依法进行。刑事拘留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这样的规定保障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和程序。刑事拘留必须有犯罪嫌疑,并满足逃跑、毁灭证据、妨碍调查等情况,并经过法定程序和公安机关的批准决定。刑事拘留的实施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这样的规定保障了刑事案件的正常进行,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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