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有关部门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一、政府强拆的措施有哪些
一、城市规划区内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违建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程序,有关部门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又不自行拆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强制拆除。
二、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建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违建认定,乡、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公告并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自行拆除,乡、镇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复议或诉讼,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强制拆除。
二、强制拆迁实施主体
强制拆迁的实施主体是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
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
三、违章建筑拆除有何程序
违章建筑是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违章建筑拆除程序:(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测绘、相关审批材料、其它违法占地证据等),确认是否违法、违规。(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章建筑确认后,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3)由区规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将违章建筑相关事由报区建设局,区建设局审核后,符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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