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关于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2.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3.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4.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5.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修路占用农田如何补偿
修路占用农田补偿标准如下:
1、修路占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征地安置的政策
1、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3、青苗补偿标准,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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