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基本职能如下:
1、是要求履行的权利,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2、是接受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履行的利益;
3、请求保护债权。债务人不履行不当的,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保护;
4、处分权能,即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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