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
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没有约定的,按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确定。如果因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低的,并且已经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去人民法院提出主张,最后将按实际损失赔偿。所以,离职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并且发现违约金过高的,即可以去法院主张降低。
实际中有些员工违约,是因为公司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先,那么员工为此遭受违约损失的,公司经员工要求仍不支付的,员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否则,员工不得以违反约定主张自己的损失,会得不偿失。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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