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辞退员工通常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一)、及时结算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二)、为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三)、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四)、协助办理工作、业务的交接。
(五)、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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