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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可追加吗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1-03 13:33:30
文档

财产保全可追加吗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申请执行人要延长期限,法院应在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但续行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法律分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拓展延伸;财产保全程序的可追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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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诉法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申请执行人要延长期限,法院应在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但续行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法律分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拓展延伸;财产保全程序的可追加要求。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申请执行人要延长期限,法院应在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但续行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法律分析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拓展延伸

财产保全程序的可追加要求

财产保全程序的可追加要求是指在财产保全程序进行中,当原先的保全措施无法满足保全目的或者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根据需要向法院申请追加保全措施。追加保全要求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证据充分,能够证明原先的保全措施无法达到保全目的;2.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原先的保全措施已不再适用;3.追加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裁量权。在申请追加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并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申请程序。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决定是否同意追加保全措施的申请。追加保全程序的要求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财产保全的有效实施。

结语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487条明确了对于被执行人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限制,以及申请延长期限的条件。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当原先的保全措施无法满足保全目的或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申请追加保全措施。追加保全要求需要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并符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裁量权。追加保全程序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财产保全的有效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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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可追加吗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申请执行人要延长期限,法院应在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但续行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法律分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拓展延伸;财产保全程序的可追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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