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是指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按照规定领取的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但是,辞职是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除非属于特定情况。具体情况需要参照《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二)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因生产经营困难裁员的职工;(三)非因本人原因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四)其他情形依照国家规定。”
2.《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失业人员不得领取失业保险金:(一)辞职的职工;(二)拒绝安排工作、拒绝接受培训或者放弃就业的失业人员;(三)通过担保或者担保机构等方式,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职业道德从事非法活动的失业人员;(四)其他情形依照国家规定。”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下列情形给予经济补偿:(一)因劳动者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给予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辞职的职工一般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除非是非本人原因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但是,用人单位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职工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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