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强制当事人换岗,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未经当事人同意不能随意变更岗位。劳动合同应包括工作内容和地点。欺诈、胁迫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变更劳动合同需协商一致且以书面形式进行。
法律分析
公司要求当事人换岗位,当事人不同意,公司执意换岗将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当事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单位要给当事人换岗位,没有当事人同意,根据《劳动合同法》是不可以的。劳动合同约定好的岗位,一方不得随意要求变更的。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拓展延伸
应对公司领导强行调换岗位的处理策略
应对公司领导强行调换岗位的处理策略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与公司领导进行积极沟通,了解其调换岗位的动机和考虑因素,寻求共识和解决办法。其次,仔细评估自身的能力和适应性,如果调换岗位对个人发展有利,可以考虑接受,并制定相应的职业发展计划。如果调换岗位对个人不利,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争取保留原有岗位。另外,寻求内部或外部的支持和帮助,例如与同事、上级或法律专业人士交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最后,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寻找其他就业机会,保护个人职业发展和利益。综上所述,应对公司领导强行调换岗位的处理策略需要综合考虑个人发展、法律规定和内外部支持等因素,以确保自身权益和职业前景。
结语
合理维护劳动合同权益,是每位劳动者应当积极追求的目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公司领导积极沟通、寻求内部或外部支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当事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在处理这一问题时,个人发展、法律规定和内外部支持等因素都需要综合考虑,以确保自身权益和职业前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