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银行对于个人贷款,有一条硬性要求,即月供金额不得超过个人月收入的50%(个别银行会放宽至55%,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月供除了本笔房贷之外,还包括征信报告中体现的其他大额负债)。如果是收入因素导致无法续贷,可以通过增加首付款比例或者增加共同贷款人(比如父母、配偶等),以达到银行的收入要求比;当然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即虚构收入流水资料导致被拒(这已经属于骗贷行为),这种情况下,不用想了,不管怎么补,银行基本不会再批了;当然开发商合作的银行一般有两三家,此时唯有使用真实的材料再到其他银行尝试一下,或许有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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