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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摔伤一定要报报劳动监察大队吗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1-02 12: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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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摔伤一定要报报劳动监察大队吗

法律分析:关于实践中务工人员在企业租赁、承包,工程转包、分包等情况下工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的租赁方和承租方、发包方和承包方、建筑工程的转包分包方和承揽方往往互相推诿,以自己不属于受伤职工的用人单位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实际上,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用工主体资格,应以出租方或发包方为用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造成务工人员因工伤亡的,应以该建筑施工企业为用人单位。实际上就是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在工地如果因工受伤的话是属于工伤的,可以去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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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关于实践中务工人员在企业租赁、承包,工程转包、分包等情况下工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的租赁方和承租方、发包方和承包方、建筑工程的转包分包方和承揽方往往互相推诿,以自己不属于受伤职工的用人单位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实际上,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用工主体资格,应以出租方或发包方为用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造成务工人员因工伤亡的,应以该建筑施工企业为用人单位。实际上就是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在工地如果因工受伤的话是属于工伤的,可以去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法律分析:关于实践中务工人员在企业租赁、承包,工程转包、分包等情况下工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的租赁方和承租方、发包方和承包方、建筑工程的转包分包方和承揽方往往互相推诿,以自己不属于受伤职工的用人单位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实际上,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用工主体资格,应以出租方或发包方为用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造成务工人员因工伤亡的,应以该建筑施工企业为用人单位。实际上就是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在工地如果因工受伤的话是属于工伤的,可以去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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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摔伤一定要报报劳动监察大队吗

法律分析:关于实践中务工人员在企业租赁、承包,工程转包、分包等情况下工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的租赁方和承租方、发包方和承包方、建筑工程的转包分包方和承揽方往往互相推诿,以自己不属于受伤职工的用人单位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实际上,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用工主体资格,应以出租方或发包方为用人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造成务工人员因工伤亡的,应以该建筑施工企业为用人单位。实际上就是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在工地如果因工受伤的话是属于工伤的,可以去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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