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工伤的条件有:
1、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3、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等。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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