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况有:
1、解除劳动合同;
2、工人提前通知解除;
3、工人随时通知解除;
4、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
5、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
6、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
7、经济裁员。
除名的适用情况:
1、员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扣除旷工期间的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天数。旷工时间累计按自然年度计算。未规定除名时限。
一、开除和除名的区别
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除名和违纪辞退属于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因此对它们没有具体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要求应对犯错误职工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④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
二、旷工三天自离是连续还是累计
1、所谓连续旷工三天算自离的说法虽然在中小企业中很常见,但实际上如果单位没有及时以连续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通知当事员工的话,“视为自离”之类的说法并无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仍然持续存在。2、如果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才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话,连续旷工两天,然后上班半天,再旷工,这种情况并不符合连续旷工三天的条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但建议需要注意制度中有无关于每月累计旷工多少天即可解除劳动关系之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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