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投资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投资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业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一、公司法出资比例
新公司法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规定最高可达到70%。对于工业产权的出资比例旧公司法规定不得高于20%,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最高也只能达到35%,其余为货币或实物出资。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二、出资瑕疵时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出资瑕疵时股东资格的认定如下:
1、未足额出资,股东首次出资不足20%,或者两年内未缴纳剩余80%,构成股东出资不足;
2、出资评估价值不实,当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值高于自身价值;
3、虚假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没有交付货币,也没有转移其出资的财产权,但实质上没有出资;
4、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偷偷逃走了所缴出资,但表面上仍以原出资额出资,具有股东身份。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
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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